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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我们有着以吏为师的传统。
如果我们现有的条款没有充分实施或者甚至没有实施,而去进行所谓宪法文本以外的顶层设计,会对我们脆弱的宪法权威共识带来破坏。所有改革都不能突破法律界限,如改革没有合法性,哪怕充满政治智慧,或许具有政治意义的正当性,但正当性不能代表合法性。
无论是政治概念还是法律概念,在没有进入宪法文本以前,是可以争论的,并不需要满足统一性、稳定性和权威性要求。,改革一词似乎成为时代的主旋律。法治国家是宪法规范,具有最高效力,人们对何为法治国家已经形成基本共识,那就是宪法至上,保障人权,限制公权力。宪法权威不等于违宪审查或司法审查,宪法保障制度是多样化的,根本在于执政党对宪法功能和价值的认同。宪法是国家生活的最高准则,宪法上面没有别的领导。
因为很多人对宪法审查还有误解,一听违宪二字就觉得是严重的政治问题。在目前强势的改革话语体系下,我们的规范体系变得更加复杂。2008年,最高院明确废止了该案批复,宪法司法化的普通法路径在中国遭遇失败。
从最高院批复的主笔者到坊间的学术回应,显示的是一种对美国式司法审查普通法革命的想象与模仿。十八届四中全会是中国改革史上的法治全会,依法治国成为国家公共生活的关键词和中心话语,这是中国法政文化的一大进步。(原载《法制晚报》2014年10月29日,有删节,作者系北航高研院讲师,法学博士) 进入 田飞龙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四中全会 法治 依宪治国 宪法司法化 。最高院获得违宪审查权只能通过修宪程序解决,属于严格的政治决断事项,构成真正的宪法革命与宪法结构变迁。
只要机构、人员、程序和决定效力具体明确,宪法监督与解释的个案实践常规运转起来,中国的违宪审查就会春华秋实,依宪治国亦可由规范而实在化为生活事实。2003年的孙志刚案涉及收容条例违宪问题,2009年的唐福珍案涉及拆迁条例违宪问题,且均有法律学者依照《立法法》程序提交违宪审查公民建议书,但相应的审查程序并未公开、透明开展,而是通过内部协商由行政部门自行了断,从而丧失了创制审查先例和推动审查程序常规化实践的良机。
一方面,八二宪法制定以来的正统学理侧重宪法注释与宣教,更将宪法实施化约为人大立法,谓之间接实施。如何在理念与制度上优先保障宪法权威和宪法实施,成为依法治国的重中之重。此外,中国的宪法条文亦不支持宪法司法化。这就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方面建章立制,完成宪法监督与解释的权威性机构设置与程序配置,主要以法学专家充当责任机构工作人员,另一方面则需要借重司法审查程序原理和解释技术,实现一种非司法过程的宪法司法化。
宪法解释与监督权被明确配置给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解释权在具体适用的意义上经由全国人大1981年决议授权最高院、最高检和国务院共同行使,在法治逻辑上可以支持最高院解释的权威性与优先性,但与宪法解释无关。宪法实施问题长期以来困扰着中国的法治进程,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到底如何解释与适用,竟长期处于缺乏具体制度机制的尴尬状态。2001年的《立法法》建构了法规违宪审查机制,赋予特定的公权力主体以违宪审查要求权,同时赋予社会主体(含公民)以违宪审查建议权。另一方面是宪法体系本身的解释与系统化,这需要通过被动的审查解释和主动的条文解释来实现。
第二,强化《立法法》中法规违宪审查机制的程序建设和程序效力,按照司法审查核心原理建立最低限度的正当程序标准,创制并积累中国的违宪审查先例,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基本权利,这一过程本身就是一种宪法监督,同时也必然涉及对宪法具体条文的解释,从而也逐步积累中国的宪法解释实践经验,形成中国宪法的教义学体系。第三,对重大的宪法条文争议予以主动解释、澄清和补漏,以宪法解释的权威性终结无意义的意识形态争执和社会思想混乱,作为中国宪法精神与结构变迁的一种补充模式。
依法治国之法首先是指宪法。 四中全会采取的只是宪法实施而不是修宪的路径,依宪治国就是立法中心主义的宪法实施、监督与解释机制,以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与解释制度机制为中心。
此次四中全会规划的依宪治国路径遵循的仍然是严格的体制内建制逻辑,沿袭的是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中心的制度模式,与西方主导的普通法院模式或专门法院模式大异其趣。这就决定了中国未来可以预期的违宪审查机制只能是一种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导下的对法律、法规的抽象审查机制。2004年更是建立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之下的具体工作机构,即法规审查备案室。在八二宪法体制下,希望由现行的最高法院或另设宪法法院承担违宪审查责任颇不现实。 这些宪法实施工作的主要目标在于:一方面以宪法为权威与核心完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清理与系统化,将违宪或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予以及时审查和清理,使宪法精神与原则贯穿进全体系,实现无死角的宪法监督。全国人大因会期较短以及主要承担修宪责任,常规的宪法监督与解释便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责任。
另一方面,新世纪以来的主流学界在宪法学知识更新换代的背景下一味追求与西方接轨,沙盘推演具体的司法审查组织模式与解释技术,相对忽视中国宪法实施的具体体制前提。这是一种严格的实证主义法治观。
近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正式审议了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草案,显示宪法权威性的提升。体制内的违宪审查机制探索严格按照宪法权限展开,但其最大的缺点在于审查程序的低效、不确定、不透明。
而司法改革的最大限度也不可能超越普通法治层面而直接触及违宪审查与宪法解释。与司法精英和学者的司法中心主义情结不同,体制本身在建构宪法实施机制方面亦有探索和作为。
基于中国的宪法体制,司法中心主义的违宪审查机制很难通过普通法革命或修宪实现,可行的路径是循着四中全会确定的实证主义宪法实施方向不断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抽象审查制度机制。2001年的齐玉苓案本为一起非典型的宪法案件,涉及的是受教育权保护问题,却引发了宪法司法化的激烈讨论破除封建人治意味着,不仅要破除封建特权的思想,还要触动某些特权者的利益,不仅要建立平等民主的文化制度,还要清除封建等级制的思想基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如果执政者意识不到法治的重要性,不能够率先垂范、严格守法、依法办事的话,整个社会的法治氛围很难形成。在破除人治奉行法治问题上,领导应当率先垂范,带头守法,运用法治方式推进工作,整个社会的法治氛围就会有很大的改观,法治文化也才可能逐步形成。
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国家治理周刊) 进入专题: 法治 。其次是媒体要理性传播。
社会信用缺失本质上还是制度缺失的结果。当中国式过马路、信访不信法、走关系强于走程序大行其道时,我们就必须反思,是什么力量让规则失效,是什么力量让理性缺位。
记得有人说过,所谓上访,它所体现的不是法律的程序,还是寄托在人,寄托在领导人的批示,应该说在某种意义上还带有人治的封建色彩。媒体的理性和规则意识、自律和责任担当,对整个社会形成法治文化具有重要作用。为什么人们不愿理性地表达自己的意见,按照法律渠道解决问题呢?为什么人们遇到热点问题就无视规则竞相从众?如何才能保持理性按规则行事?值得认真思考,也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如何制定治国理政的良法?又如何使这种良法得以有效实施?唯有让法治成为民众的习惯,内化为一种自觉的意识,形成一种文化,才能实现真正的良法善治。
形成法治信仰的基础在广大民众。从这个意义上说,形成法治文化还有赖健全并落实各项制度。
因为法治的对立面是人治以及人治背后的封建文化,正是人治封建传统阻碍了法治。媒体的导向很重要,现在有些媒体对明星八卦过度热衷,但对关系民众基本权益,关系社会正义与良知的社会问题无动于衷。
只有当媒体展示真相、客观表达、严守规则、维护公义,社会才能恢复理性、尊崇法治,我们期待的法治文化才会形成。学校应该把法治课作为必修课,让每个学生从小接受法治教育,增强规则意识、程序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在法治文化的熏陶下健康成长。